机动车考试收费调整至150元
发布时间:2009-05-28
从12月1日起,我局将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,试行的新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50元,调整为每人一次全套(三个科目)考试共计150元。具体价格为,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(科目一)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;场地驾驶技能考试(科目二)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;道路驾驶技能考试(科目三)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。
此次收费标准的调整,是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北京市财政局《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(试行)的函》(京发改〔2005〕2232号)的有关指示做出的。
2005年11月30日以前报名并已办理交费手续的学车申请人,不再追加考试费。但申请人科目考试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,在办理重新申请考试手续时,须按照新标准收取相应科目的费用。2005年12月1日(含)以后报名考试的,执行新的收费标准。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及补考一次按一次收费。如果补考仍没有通过,申请人须重新申请考试,并按照新标准相应的科目再次交纳考试费用。据了解,在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之前,如果补考仍不及格,每个科目追加5元考试费。
另外,学习两轮、轻便摩托车考试的申请人,考试收费也执行新的收费标准。